认证内容摘要
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决议: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必须实行新方法(NEWAPPROACH)。新方法必须定义基本安全要求和其它的社会要求。为防止指令的频繁修订和指令的繁殖滋生,新方法必须是用一个单一的“指令”(DIRECTIVE)来覆盖为数众多的产品。考虑到成员国现行有关压力设备的监察规程或法律(REGULATION或LAWS)相互接近的可能性,作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尝试和试点,在小范围内起草了一个“简单压力容器指令”(SIMPLEPRESSUREVESSELDIRECTIVE),并邀请ASME参加草案的讨论。1987年6月25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用四年半作为试行过渡期。由于试行效果很好,于1991年12月31日,87/404/EEC强制执行。
PED介绍 PED为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的简写,意思为承压设备指令。 PED是欧盟发布的一个承压设备的指令,规定了所有要进入欧盟市场的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定都要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为什么要做PED的CE标记认证 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简称PED)的CE标志认证已于2002年5月29日起强制执行。欧共体是中国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应引起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特别是出口企业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ASME锅炉压力容器持证企业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外厂商把采购目标转向中国,而我国制造企业提供的优 质低价产品也屡屡在竞标中获得成功,所以取得PED的CE标记认证对您开辟国际市场作用很大,认证合格后您的产品可以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自由流通。
获得PED的CE标记认证产品可以在哪些国家流通? 可以在下面的欧盟成员国以及候选国内流通:
1 |
比利时 |
2 |
赛普勒斯 |
3 |
奥地利 |
4 |
保加利亚 |
5 |
捷克共和国 |
6 |
丹麦 |
7 |
爱沙尼亚 |
8 |
芬兰 |
9 |
法国 |
10 |
德国 |
11 |
希腊 |
12 |
匈牙利 |
13 |
爱尔兰 |
14 |
意大利 |
15 |
拉脱维亚 |
16 |
立陶宛 |
17 |
卢森堡 |
18 |
马耳他 |
19 |
荷兰 |
20 |
波兰 |
21 |
葡萄牙 |
22 |
罗马尼亚 |
23 |
斯洛伐克 |
24 |
斯洛文尼亚 |
25 |
西班牙 |
26 |
瑞典 |
27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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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候选国
PED的CE标记认证包括那些产品 PED里规定了所有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都要符合PED的要求,范围比我们国内规定的要广很多,包含了以下几大类
1 |
压力容器 |
4 |
压力附件 |
2 |
压力管道 |
6 |
组合件 |
3 |
安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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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 组合件指一个制造商将几个承压设备组装成一个整体的功能件。
PED的CE标记认证
不包含哪些产品 5.1、设计用于从或向一个站(陆地或近海)输送流体或者物质的管道以及管道组成的管线,总最后的隔离装置起,包括专门为官线设计的所有附加设备; 5.2、供水、配水和排水管网和辅助设备,以及水电装置用的进水管、压力管、压力筒、和相关专用附件; 5.3、87/404/EEC中的简单压力容器; 5.4、75/324/EEC中的气雾发生器; 5.5、由以下指令规定的车辆附件:70/156EEC,74/150/EEC,92/61/EEC; 5.6、根据本指令第9条被分类在不高于I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之一的:89/392/EEC,95/16/EC,73/23/EEC,93/42/EEC,90/396/EEC,94/9/EC; 5.7、条约第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5.8、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 5.9、用於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诞树),防井喷装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设备; 5.10、包括涡轮及内燃机的发动机;蒸汽发动机,燃气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及起动装置; 5.11、包括高炉冷却系统,废热回收炉及集尘器的高炉和高炉废气除尘器;包括高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气和浇铸钢锭及非铁金属的直接还原高炉; 5.12、诸如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变压及旋转机械等高压电器设备的箱罩; 5.13、内装诸如电源及电话线路等传输器系统的加压管路; 5.14、船舶、火箭、飞机、近海机动装置及专用于船上或飞机上或它们的推进系统上的设备; 5.15、由诸如轮胎、气垫、充气球、气筏及其他类似压力设备的软性充气体组成的气压设备; 5.16、放气及进气消音器 5.17、用户直接消费的碳性饮料瓶或易拉罐; 5.18、压力PSTV不大于500巴7L及最大可容许压力不高于7巴的用於运输及分销饮料的容器; 5.19、关于对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有关规定的欧洲协定(ARD20),关于铁路运输危险品车皮的规章(RID21),国际海事危险品运输法(ZMDG22)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设备; 5.20、热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5.21、设计用来盛装表压不大于0.5巴压力的液体容器。
PED产品的分类和认证模式 欧盟对于承压设备的分类主要依据以下参数: 充装介质;体积V(L);许用压力PS(bar);直径DN(mm)
不同类别承压设备的符合性评审模式见下表
设备的类别 |
符合性评审模式 |
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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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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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A1 |
D1 |
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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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B1+D |
B1+F |
B+E |
B+C1 |
H |
Ⅳ |
B+D |
B+F |
G |
H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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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分类外,主要考虑设备的生产类型(单件生产或批量生产)和质量管理(常规检验或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见下表
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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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生产 |
单件生产 |
常规检 |
质量保证 |
常规检验 |
质量保证 |
Ⅰ |
A |
A |
A |
A |
Ⅱ |
A1 |
D1或E1 |
A1 |
D1或E1 |
Ⅲ |
B+C1 |
B+E或H |
B1+F |
B1+D或H |
Ⅳ |
B+F |
B+D或H1 |
G |
H1 |
PED的CE标记有何要求
可以用印刷的方法,也可以模印的方法。 CE字母要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制作,CE后面要跟上认证机构的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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