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内容摘要
1.机械定义
2.指令背景与指令范畴
3.指令与电气系统
4.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5.危险机械包括哪些?
6.贝德机械项目优势
1.机械定义:
依指令之规定( Article 1.2 ),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 [ 机械 ] 。
[ 机械 ] 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
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 [ 保安零组件 ],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自1995年1月1日起,销往欧洲联盟(EU)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方得合法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
2.指令背景与指令范畴:
2.1指令背景: 自1995年1月1日起,销往欧洲联盟(EU)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方得合法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
2.2指令范畴: 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共有4章16条及9个附件, 适用于机构、移动机械、机械装置、用来提升及运输人的机器以及安全配件。法规里规定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EHSR)覆盖了整个机械工程领域是工业社会极其重要的方面。机械法规适用于以下产品: - 环联接的组件; - 至少有一个移动部件; - 调节器、控制及主回路; - 材料的加工工序、处理、搬运以及包装; - 几个机械联合运作; - 可互换的设备; - 低电压指令不涉及的危害; - 其它指令所没有涉及的。
3. 指令与电气系统:
在带有电气系统的机械产品,还需要符合EN 60204-1中的相关规定。EN 60204-1提供了关于机器电机设备的要求与建议,以提高人员财产的安全及控制反应的持续性和容易维修。机械于电气系统方面的要求: - 所有电气组件都必须符合EN或IEC的相关标准; - 三相电源标示L1,L2,L3,必须加接地线且标示PE,其它相关电气组件须接地,且统一接地在一独立之铜板上; - 电源电路、控制电路、变压器……等必须有过电流保护 (Overcurrent protection ),一般而言就是加保险丝(Fuse)保护或无熔丝开关(NFB); - 额定功率超过0.5KW之马达组件,须有过负载保护(Overload protection); - 一般之控制电路须有变压器,除非有下列条件之电控系统才不须 有变压器:只 有单一马达功率小于3KW,最多只有2 个外部控制 组件; - 人机操作接口(控制面板),不可低于 0.6公尺,且须有IP54等级的防尘防水保 护,ON开关用1表示,OFF开关用0表 示; - 控制箱必须至少打开至95°,且有IP54 等级保护,但马达本体只须 IP23等级即可; - 配线实务,须一端子一导线,A.C,D.C 电源电路线用黑色,A.C控制线用红色 ,D.C控制线用蓝色; - 马达须符合IEC34-1,且于接线盒上贴闪电标示,并须有铬牌注明相关规格; - 须有完整之技术文件,包括安装图、电路图、操作说明书、维护手册、电气元 件表; - 须有相关测试报告,例如: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测试、耐电压测试等。
4. 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 Article ):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 / 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 / 或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 74/150EEC 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 (1) ,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 88/29/EEC 公报指令 (2) 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平夹角 15度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 人员, - 人员与货物, -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 采矿用绞具, - 剧场用升降机, -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5. 危险机械包括哪些?
属于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范围之机械。
指令对于 [ 一般机械 ]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之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四之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之 " 危险机械 " :
A. 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手押送式刨木机 3.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单面刨。 4.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由 1 至 4 点及第 7 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 6mm ,速度每秒超过 30mm 。 10.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附件一之 3.4.7 节中所提方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制造烟火的机械。
B. 保安零件组 1.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 等) 2.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第 9 、 10 、 11 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翻覆保护结构( ROPS )。 5.掉落物保护结构( FOPS )。
危险机械,一般须由 Notified Body (验证机构)对产品实施 EC type-examinatiom (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 CE 标志
6. 贝特机械项目优势:
在精心研究机械指令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行业经验,目前贝特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为客户针对该指令提供以下如下优质服务: - 产品设计前的技术咨询,协助理解指令的相关规定,从源头把好设计关; - 相关产品安全指令标准解说,评估适用之产品安全指令及标准,并解说相关产品安全指令及标准之要求; - 产品安全标准查核及修正建议; - 依据EN1050撰写产品风险评估及对策报告; - 协助确认及编辑整理产品相关技术资料:机械全图、规格表、机械结构图、安全装置标示图、电路图及电气组件表、油/气压图及油/气压组件表、操作手册等; - 在工厂现场执行相关测试:机械安全结构检查、电气安全测试、噪音测试等项目; - 确认验证样品, 辅导厂商依标准之要求准备验证样品,并确认验证样品之符合度; - CE安全技术文件(TCF)的编辑与撰写,内容含:产品功能及特性描述、系列产品差异比较说明、品保系统描述、CE合格声明书、适用之指令及标准描述、机械指令基本卫生与安全要求符合性查核报告、产品风险评估及对策报告、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符合性查核报告、相关安全标准的测试报告、噪音测试报告; - 协助建立正确、完整之CE合格声明书; - 确认验证人员所提之缺失及确认产品修正方向; - 产品通过验证及取得证书。 |